首页 > 相关政策 > 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莱月再生 发表日期:2020-06-18

发改委6月18日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其中2020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 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加科学有 效做好2020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确保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钢铁行业兼并重组、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尚未完 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要继续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 办法,确保在2020年全面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依法依规加快处置钢铁行业“僵 尸企业”。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新产生的低效、无效钢铁行业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质量、能 耗、水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 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取缔 “地条钢”有关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违规使用中 (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模具钢的现象。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 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 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 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 出具体安排,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 复产的长效机制。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 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 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 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等相关要求, 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 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20年将结合 钢铁行业产能产量调查结果、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情况以及 钢铁产能违法违规举报线索,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 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对重点省(区、 市)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 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等方面,以及防范“地条钢” 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 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 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 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 社会公告。对涉及钢铁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 效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 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 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 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 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 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 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对于 “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 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始终保持零 容忍高压态势。

  

十、研究制定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并修订产能置换办法。为应对钢铁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防止个别企业利用产能置换借机扩大产能,加强对钢铁项目备案的指导,研究制定钢铁项目 备案指导意见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战略性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 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 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集 中度提升。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 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结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 况,指导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行业发展形势,维护行业平稳 运行。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 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 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 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 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 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 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 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 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 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 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 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 断提高超低排放比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 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 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 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 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 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 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 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 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 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 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 化升级。

  

十八、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 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一带一路”建设, 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十九、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 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 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下一篇: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上一篇:第五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废纸)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
©莱月再生 鲁ICP备18046704号-1 鲁公网安备37028502190295号鲁公网安备37028502190295号 诚信示范单位 行业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