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莱月再生 发表日期:2021-09-07
· 挂牌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4×1080m3高炉及其配套设施资产包
转让方: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转让底价:17786.99万元
保证金:5000.00万元
挂牌截止日期:2021-09-29
· 转让标的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4×1080m3高炉及其配套设施资产包,主要机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具体详见清单),整体转让,不予拆分,存放于济南市钢城区,具体评估如下: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2、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图纸资料不完整,仅提供设备现有的部分随机资料。
3、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以资产包中资产购置日期(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4.75%,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占95.25%。
4、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5、根据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生产生活需求及相关工作安排,要求能源动力厂热电老区保证并满足2021-2022年莱钢居民生活采暖。为此,热电老区内部分发电机、锅炉、除盐水站、循环水站、变电站、冷却塔等需持续运行至本采暖季结束。故在能源动力厂厂区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工业建(构)筑物拆除工作需在2022年3月15日(具体时间以政府通知时间为准)采暖季结束、各项设备设施全部退出运行后,受让方方可进厂实施拆除处置等工作。
6、1-4号1080m³高炉在停炉时未清理残铁,每座炉内剩余残铁约200吨。7、区域内铁路线上方设备设施拆除,须对铁路线进行可靠防护,影响运行安全的埋管、基础不得拆除。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完成高炉区域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止,不超过135日历天。其中:3#高炉及其矿槽等标的物的拆除处置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合格;1#高炉、2#高炉及其矿槽等标的物的拆除处置须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合格。
能源动力厂厂区内转让资产及其他需要在2022年3月15日采暖季结束后(具体以政府通知时间为准)方可进行的拆除工作,从采暖季结束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工期,绝对工期不超过45日历天,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身或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施工资质要求,并依法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进行管理。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所有地上建筑物、设备设施等拆除至自然地坪,介质管道为埋地敷设,拆除后务必进行回填并夯实。
·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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