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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企业税负偏高 建议创新税前扣除方式

来源于:莱月再生 发表日期:2022-03-07


再生资源
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近年来,国家在政策层面大力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金澳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舒心建议,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政策应进一步优化。



舒心分析,目前再生资源产业存在的税负困难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列支困难。目前,全国各地再生资源企业约绝大多数原料是从消费者、个体户购买,卖方不能开具发票,废金属收购企业无法开具收购发票或自制收购凭证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导致企业没有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取得抵扣凭证,再生资源企业只能通过第三方有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委托收购,造成收购企业税负上升,形成税务风险,限制了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有些企业为保证能回收到废旧资源,自行承担代征税款,增加了运营成本。



再生资源企业税负较高。虽然河南、江西等省针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出台了税收县级留成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的扶持政策,间接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但从全国来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购买的废旧物资没有增值税进项可供抵扣,有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总税负达14%左右,高于一般行业税负水平,不利于再生资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舒心建议:


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修订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增值税退补比例,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纳入增值税优惠范畴。二是应创新税前扣除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产业税负偏高和企业成本列支凭证问题。



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制定并出台统一政策。税务部门可总结河南、湖北、江西等地税务部门的有效做法,制定并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


将再生资源企业纳入绿色制造配套供应商范围。一是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应联合出台相关政策,将再生资源企业纳入绿色制造配套供应商支持范围。二是应支持、指导企业积极申报工信部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申报国家废钢铁行业准入,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涵养税源,增加地方税收。一是财政部门应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制定并出台再生资源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和财政办法,指导各省区市财政适当提高市、县级政府留成比例,保障一定比例税收留成奖补税收贡献突出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涵养税源,增加地方税收。二是应降低门槛,把再生资源项目纳入贷款贴息范围,并支持建设国家级再生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金流、物流、票据流交易全过程监管,做到实时监控、数据可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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